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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關于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2023年第2期)
來源: 如皋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發(fā)布時間:2023-10-10 08:43 累計次數: 字體:[ ]

根據如皋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1446批次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1期),如皋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1103批次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2期),如皋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954批次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3期),現將部分不合格產品的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如皋市星聯萬家超市九華加盟店銷售的昂刺魚

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2023年6月16日,本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檢驗報告、責令召回通知書等材料,并對當事人銷售的上述批次昂刺魚的庫存情況進行了現場檢查。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異議或申請復檢。

當事人涉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昂刺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為查明事實,2023年6月20日,經分管局長批準,予以立案調查。因客戶不固定,雖發(fā)布召回公告,但未有退貨,故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復查情況

執(zhí)法人員要求當事人對不合格原因進行排查,當事人根據要求,進行了認真排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糾正并整改。自查中發(fā)現,從業(yè)人員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的培訓不足,食品安全責任意識有待提高。

當事人對排查存在的問題及時糾正并整改,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加強進貨查驗制度的落實;開展從業(yè)人員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培訓。

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后的情況進行復查。當事人對上游供貨商相關證照進行重新梳理,進一步完善了食品的進貨查驗、索證索票,保存好相關憑證對購進的相應批次產品的檢驗報告索取齊全。此外,當事人開展了從業(yè)人員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培訓,并現場提供了員工培訓學習等相關記錄。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昂刺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所指情形,因案涉昂刺魚由總部實施進貨查驗,且當事人提供了案涉昂刺魚的《配送入庫單》及總部的信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對供貨方立案查處。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本局教育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食品安全標準,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二、如皋市星聯萬家超市九華加盟店銷售的粉卷

不合格項目:鋁的殘留量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2023年6月25日,本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檢驗報告、責令召回通知書等材料,并對當事人銷售的上述批次粉卷的庫存情況進行了現場檢查。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異議或申請復檢。

當事人涉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粉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為查明事實,2023年7月4日,經分管局長批準,予以立案調查。因客戶不固定,雖發(fā)布召回公告,但未有退貨,故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復查情況

執(zhí)法人員要求當事人對不合格食品原因進行排查,當事人根據要求,進行了認真排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糾正并整改。自查中發(fā)現,從業(yè)人員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的培訓不足,食品安全責任意識有待提高。

當事人對排查存在的問題及時糾正并整改,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加強進貨查驗;從業(yè)人員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guī)培訓。

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后的情況進行復查。當事人對上游供貨商相關證照進行重新梳理,進一步完善了食品的進貨查驗、索證索票,保存好相關憑證對購進的相應批次產品的檢驗報告索取齊全。此外,當事人對從業(yè)人員加強了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培訓。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粉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因當事人能如實說明案涉粉卷的進貨來源,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且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無法得知案涉粉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這一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的案涉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對供貨方立案查處。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如下: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食品安全標準,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三、如皋市紅娟水果店銷售的香蕉

不合格項目:噻蟲胺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2023年6月29日,本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檢驗報告、責令召回通知書等材料,并對當事人銷售的上述批次香蕉的庫存情況進行了現場檢查。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異議或申請復檢。

當事人涉嫌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香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為查明事實,2023年7月4日,經分管局長批準,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對涉案香蕉進行召回,發(fā)布召回公告,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復查情況

執(zhí)法人員要求當事人對涉案香蕉不合格原因進行排查,當事人根據要求,進行了認真排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糾正并整改,自查發(fā)現,在購進農產品時未能保管好相應的票據以及供貨商資質,導致抽樣時未能現場提供。對食品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不熟悉,需加強培訓。當事人對排查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

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后的情況進行復查,對上游供貨商或生產單位的相關證照重新梳理,保存好相關憑證對購進的相應批次產品檢驗報告索取齊全?,F場檢查時,當事人提供了進貨查驗相關資料和員工培訓等相關記錄。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未建立并執(zhí)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guī)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警告。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香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罰款2000元;沒收違法所得5元。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四、江蘇好又多超市如皋市芬芳加盟店銷售的生姜

不合格項目:噻蟲胺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2023年6月29日,本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檢驗報告、責令召回通知書等材料,并對當事人銷售的上述批次生姜的庫存情況進行了現場檢查。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異議或申請復檢。

當事人涉嫌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生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為查明事實,2023年7月4日,經分管局長批準,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對涉案生姜進行召回,發(fā)布召回公告,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復查情況

執(zhí)法人員要求當事人對涉案生姜不合格原因進行排查,當事人根據要求,進行了認真排查。自查發(fā)現,在購進農產品時未能保管好相應的票據以及供貨商資質,導致抽樣時未能現場提供。對食品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不熟悉,需加強培訓。當事人對排查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

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后的情況進行復查,當事人進一步完善了食品的進貨查驗制度,保存好相關憑證,對購進的相應批次產品的合格檢驗報告索取齊全?,F場檢查時,當事人對上游供貨商相關證照重新梳理,不全的或已過期的進行了完善,進一步完善了食品的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工作?,F場檢查時,當事人提供了進貨查驗和員工培訓等相關記錄。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未建立并執(zhí)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guī)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警告。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生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罰款2000元。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五、如皋市九華鎮(zhèn)崔淑君百貨商店銷售的生姜

不合格項目:噻蟲胺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2023年7月11日,本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檢驗報告、責令召回通知書等材料,并對當事人銷售的上述批次生姜的庫存情況進行了現場檢查。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異議或申請復檢。

當事人涉嫌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生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為查明事實,2023年7月11日,經分管局長批準,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對涉案生姜進行召回,發(fā)布召回公告,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復查情況

執(zhí)法人員要求當事人對涉案生姜不合格原因進行排查,當事人根據要求,進行了認真排查。自查發(fā)現,在購進農產品時未能保管好相應的票據以及供貨商資質,導致抽樣時未能現場提供。對食品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不熟悉,需加強培訓。當事人對排查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

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后的情況進行復查,進一步完善了食品的進貨查驗制度,索證索票,對購進的相應批次產品檢驗報告索取齊全。現場檢查時,當事人提供了進貨查驗和員工培訓等相關記錄。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未建立并執(zhí)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guī)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警告。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生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罰款2000元;沒收違法所得17.28元。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六、陳根元銷售的鳊魚、鯽魚

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2023年6月19日啟動核查處置,對陳根元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fā)現有不合格批次的鳊魚、鯽魚,督促經營單位對不合格鳊魚、鯽魚進行召回。至2023年6月27日止,因銷售時間過長,發(fā)布召回公告,未有消費者前來辦理退貨事宜,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復查情況

本局督促當事人排查不合格問題,經排查認為出現獸藥殘留超標的原因系水產養(yǎng)殖過程中過量使用獸藥所致。本局對當事人整改現場進行了復查。針對流通環(huán)節(jié)出現的問題,被檢查單位完善了進貨查驗制度,對該環(huán)節(jié)加強了控制,確保存在問題整改到位:進貨臺賬詳細記錄食品名稱、進貨時間、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同時每批次食品均要求供貨商提供有效的檢驗報告,并留存供貨方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更新供貨商的相關證照。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由于當事人履行了作為經營者的進貨查驗等義務,綜合調查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免予對當事人的處罰。對供貨方柳潔英的違法行為另案調查。

七、許近才銷售的鳊魚

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2023年6月19日啟動核查處置,對薛浩聲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fā)現有不合格批次的鳊魚,督促經營單位對不合格鳊魚進行召回。至2023年6月21日止,因銷售時間過長,未有消費者前來辦理退貨事宜,無不合格產品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復查情況

本局督促當事人排查不合格問題,當事人經排查認為出現恩諾沙星項目超標的原因系水產養(yǎng)殖過程中過量使用獸藥所致。當事人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高度重視,組織員工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完善食品的進貨查驗制度,建立臺賬,詳細記錄食品名稱、進貨時間、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同時每批次食品均要求供貨商提供有效的檢驗報告,并留存供貨方的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

本局對當事人整改現場進行了復查,針對流通環(huán)節(jié)出現的問題,被檢查單位制定了進貨查驗制度,對該環(huán)節(jié)進行了有效控制。完善食品的進貨查驗制度,建立進銷貨臺賬,詳細記錄食品名稱、進貨時間、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同時每批次食品均要求供貨商提供有效的檢驗報告,并留存供貨方的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被檢查單位對供貨商的相關證照進行重新梳理。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2023年6月19日對當事人許近才立案調查,并于2023年8月4日作出免予處罰的處罰決定。2023年7月24日對當事人薛浩聲的上家如皋巧云水產品經營部立案調查。

八、薛浩聲銷售的鳊魚

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2023年6月19日啟動核查處置,對薛浩聲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fā)現有不合格購進日期的鳊魚,督促經營單位對不合格鳊魚進行召回。因銷售時間過長,未有消費者前來辦理退貨事宜,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復查情況

本局督促當事人排查不合格問題,當事人經排查認為出現恩諾沙星項目超標的原因系水產養(yǎng)殖過程中過量使用獸藥所致。當事人針對存在問題進行了整改。

本局對當事人整改現場進行了復查,針對流通環(huán)節(jié)出現的問題,被檢查單位制定并落實進貨查驗制度,建立進貨臺賬,詳細記錄食品名稱、進貨時間、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同時每批次食品均要求供貨商提供有效的檢驗報告,并留存供貨方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資料。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2023年6月19日對當事人薛浩聲立案調查,并于2023年8月4日作出免予處罰的處罰決定。2023年7月10日對當事人薛浩聲的上家柳潔英立案調查,并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罰款2000元的處罰決定。

九、南通好潤多超市如皋慶余加盟店銷售的生姜、小臺芒

生姜不合格項目:噻蟲胺項目

小臺芒不合格項目:吡唑醚菌酯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2023年6月19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啟動核查處置,告知當事人有暫停銷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小臺芒和生姜的義務。同時對其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經檢查未發(fā)現有涉案批次的小臺芒和生姜。

當事人自海安朱婷蔬菜經營部處購進2袋(共計10kg)生姜,自嘉興農產品市場佳斯果農產品批發(fā)部處購進了2箱(共計10.1kg)小臺芒。至我局執(zhí)法人員送達檢驗報告時已全部銷售完畢。因上述小臺芒和生姜為生鮮農產品,故雖公告召回但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復查情況

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報告后認真進行了自查,提交了自查報告。當事人認為吡唑醚菌酯、噻蟲嗪并非其在經營過程中添加,且不能憑肉眼進行判斷。

針對存在問題,當事人及時糾正并進行整改,加強進貨查驗義務的落實,索取留存上游供貨商的相關資質,查看檢驗報告。

2023年7月20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了現場復查,當事人現場提供了供應商相關資質材料。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農產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但當事人在購進案涉農產品時履行了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決定免予行政處罰。

供貨商問題線索分別移送海安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嘉興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十、如皋市星聯萬家超市慶余加盟店銷售的小臺農芒果    

不合格項目:吡唑醚菌酯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2023年6月19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向當事人如皋市星聯萬家超市慶余加盟店送達檢驗報告,并啟動核查處置,告知當事人有暫停銷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小臺農芒果的義務;同時對其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經檢查未發(fā)現有涉案批次的小臺農芒果。

當事人自梁溪區(qū)顧德農產品經營部處購進5.3kg小臺農芒果,至我局執(zhí)法人員送達檢驗報告時已全部銷售完畢。因上述不合格小臺農芒為生鮮農產品,當事人屬于零售,雖公告召回但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復查情況

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報告后認真進行了自查,提交了自查報告。當事人認為吡唑醚菌酯并非其在經營過程中添加,且不能憑肉眼進行判斷。針對存在問題,當事人及時糾正并進行整改,加強進貨查驗義務的落實,索取留存上游供貨商的相關資質,查閱檢驗報告,杜絕食品安全隱患。2023年7月24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了現場復查,當事人現場提供了供應商相關資質材料。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農產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但當事人在購進案涉農產品時履行了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決定免予行政處罰。供貨商問題線索移送無錫市梁溪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十一、如皋市東陳鎮(zhèn)世紀華聯超市楊莊加盟店銷售的鯽魚

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我局于2023年7月6日收到上述不合格鯽魚的檢驗報告,于2023年7月10日將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并于同日啟動核查處置,同時對其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fā)現不合格批次鯽魚。于2023年7月10日發(fā)出召回公告,無人退貨,故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經營者整改、復查情況

督促當事人排查不合格問題,進貨要從正規(guī)渠道并索票索證,加強查驗,完善臺賬記錄制度。當事人也立即進行自查,發(fā)現自身存在的問題,針對存在問題已進行了相應的整改工作,制定了相關制度并加以落實。

2023年7月25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現場復查,當事人已更換供貨商;加強了對農副產品的進貨查驗,但仍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當事人加強了對其員工的食品安全教育。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鯽魚的行為,我局已立案查處,并作出了

行政處罰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如下:罰款人民幣2000元。對當事人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決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十二、繆國建銷售的鯽魚

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我局于2023年6月25日將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并于同日啟動核查處置,同時對其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未發(fā)現該批次鯽魚。發(fā)出召回公告,無人退貨,故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復查情況

從不合格項目看,不合格原因系上游環(huán)節(jié)造成,但當事人也進行了自查,并于2023年7月10日向我局遞交了自查整改報告,主要有以下原因:鯽魚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要求應是在養(yǎng)殖環(huán)節(jié)帶入。下一步加強進貨源頭管理,認真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確保從正規(guī)的渠道采購合格食品。

2023年7月14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當事人建立并落實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制度,對該環(huán)節(jié)進行了有效管理和控制,確保從正規(guī)渠道采購合格食品。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一款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本局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警告。

當事人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罰款2000元。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十三、如皋市錢寶水果經營部銷售的香蕉

不合格項目:吡蟲啉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2023年6月26日啟動核查處置,對如皋市錢寶水果經營部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fā)現有該批次香蕉,督促經營單位對不合格香蕉進行召回。至2023年7月1日止,未有消費者前來辦理退貨事宜,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復查情況

本局督促當事人排查不合格問題,當事人經排查認為出現農藥殘留超標的原因系農戶在香蕉種植過程中使用農藥不當導致殘留。

當事人采取了如下措施,全單位員工進行食品安全教育。建立并執(zhí)行進貨查驗制度,留存農產品進貨相關信息,查驗產品合格證明文件。

本局對當事人整改現場進行了復查,被檢查單位制定了進貨查驗制度,對該環(huán)節(jié)進行有效控制,建立進貨臺賬。每批次農產品均要求供貨商提供有效的檢驗報告,索證索票并留存。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2023年6月28日對當事人如皋市錢寶水果經營部立案調查,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為8.84元、罰款2000元的處罰決定。

十四、南通品德超市連鎖有限公司東陳店銷售的芹菜

不合格項目:毒死蜱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我局于2023年7月12日將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并于同日啟動核查處置,同時對其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fā)現該批次芹菜。發(fā)出召回公告,無人退貨,故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經營者整改、復查情況

已督促當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當事人也立即進行自查,針對存在問題已進行了相應的整改工作,制定并執(zhí)行進貨查驗制度。

2023年7月25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現場復查,當事人已更換供貨商;加強了對農副產品的進貨查驗,但仍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加強了員工食品安全教育。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芹菜的行為,我局已立案查處,并作出了

行政處罰決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如下:罰款人民幣2000元。對當事人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決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十五、如皋盧凌杰餐飲店使用的筷子、碗

不合格項目:大腸菌群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2023年7月4日,我局對如皋盧凌杰餐飲店啟動核查處置,到其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督促其履行暫停使用問題餐具的義務。經查,涉案批次筷子、碗是由如皋盧凌杰餐飲店于2023年6月6日自行加工消毒后進行使用的,現場檢查時已循環(huán)再清洗消毒使用。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復查情況

經調查,不合格原因系當事人在2023年6月6日在對案涉筷子、碗進行清洗消毒時,清洗不到位、漂洗時間過短導致。                             

在查明問題原因后,當事人針對出現問題的環(huán)節(jié),制定整改措施,迅速開展落實。全體人員認真學習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guī),增強食品安全意識;完善消毒記錄;在清洗消毒餐具時增加餐具的漂洗時間和消毒時間。

2023年7月5日,我局組織對整改后情況進行復查,被檢查單位已加強了食品安全培訓,增強了食品安全意識;被檢查單位的消毒制度較以往有所加強,落實情況仍需繼續(xù)加強;被檢查單位在清洗消毒餐具時,增加了餐具的漂洗和消毒時間。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如皋盧凌杰餐飲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復用餐飲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十六、如皋歐森餐飲店使用的飲料杯、咖啡杯

不合格項目:大腸菌群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2023年7月4日,我局對如皋歐森餐飲店啟動核查處置,到其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督促其履行暫停使用問題餐具的義務。經查,涉案批次飲料杯、咖啡杯是由如皋歐森餐飲店于2023年6月6日自行加工消毒后進行使用的,現場檢查時已循環(huán)再清洗消毒使用。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復查情況

經調查,不合格原因系如皋歐森餐飲店在2023年6月6日在對案涉飲料杯、咖啡杯進行清洗消毒時,清洗不到位導致。                             

在查明問題原因后,如皋歐森餐飲店針對出現問題的環(huán)節(jié),制定整改措施,迅速開展落實。加強人員教育,增強食品安全意識;完善消毒制度;清洗徹底,延長消毒時間。

2023年7月5日,我局組織對如皋歐森餐飲店整改后的情況進行復查,已加強了食品安全培訓,食品安全意識有所提高;被檢查單位的消毒制度較以往有所加強;被檢查單位在清洗消毒餐具時,延長了消毒時間。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如皋歐森餐飲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復用餐飲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十七、如皋市知味觀餐飲館使用的筷子、碗

不合格項目:大腸菌群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2023年7月4日,我局對如皋市知味觀餐飲館啟動核查處置,到其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督促其履行暫停使用問題餐具的義務。經查,涉案批次筷子、碗是由如皋市知味觀餐飲館自行清洗消毒的,現場檢查時已循環(huán)再清洗消毒使用。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復查情況

經調查,不合格原因系當日在對案涉筷子、碗進行清洗消毒時,清洗不到位導致。                             

查明問題原因后,當事人針對出現問題的環(huán)節(jié),制定整改措施,教育培訓提高人員食品安全意識;完善清洗消毒制度,并按要求落實到位。

2023年7月5日,我局組織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被檢查單位已加強了食品安全培訓,增強了食品安全意識;被檢查單位在清洗消毒餐具時,責任落實到人。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如皋市知味觀餐飲館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復用餐飲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十八、南通文峰超市如皋市林梓加盟店銷售的鯽魚

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2023年8月7日,我局對南通文峰超市如皋市林梓加盟店啟動核查處置,到其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督促其履行暫停經營問題鯽魚以及召回的義務。發(fā)布召回公告,未有退貨,故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復查情況

涉案批次鯽魚是南通文峰超市如皋市林梓加盟店從上門推銷的農戶處購進的,共計5kg。出現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在進貨過程中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在查明問題原因后,南通文峰超市如皋市林梓加盟店針對出現問題的環(huán)節(jié),制定整改措施,迅速落實。強化自身主體責任,加強進貨查驗,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對沒有合格文件、供貨商資質不全的食品,絕不采購;建立供貨商評價和退出制度,對出現兩次食品安全問題的供貨商,不再向其采購。2023年8月21日,我局組織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檢查人員隨機對3款農產品的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對供貨商的相關證照進行重新梳理?,F場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提供了進貨查驗等相關資料。加強了食用農產品存儲、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學習。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南通文峰超市如皋市林梓加盟店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鯽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如下:罰款人民幣2000元。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十九、如皋大潤發(fā)商業(yè)有限公司銷售的泥鰍、鳊魚

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2023年7月3日向當事人如皋大潤發(fā)商業(yè)有限公司送達檢驗報告,并啟動核查處置,督促當事人對不合格泥鰍、鳊魚進行召回;同時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fā)現涉案批次的泥鰍、鳊魚。

當事人從江蘇嵇壹食品有限公司購進泥鰍10公斤、鳊魚30公斤用于銷售。因時間跨度長,多數賣給散客,故雖公告召回但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復查情況

督促當事人進行原因排查,可能是養(yǎng)殖環(huán)節(jié)造成。針對以上問題,當事人進行整改。2023年7月10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現場復查,針對問題,被檢查單位進一步完善了進貨查驗制度,采取了管控措施,對該環(huán)節(jié)進行有效控制,確保存在問題整改到位。加強了食品安全培訓,并現場提供了相關記錄。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泥鰍、鳊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不明知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我局對如皋大潤發(fā)商業(yè)有限公司不予立案,對供貨商江蘇嵇壹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二十、如皋市安悅慕源百貨店銷售的長豇豆

不合格項目:噻蟲嗪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2023年7月17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檢驗報告,并啟動核查處置,告知當事人有暫停銷售和召回不合格長豇豆的義務。同時,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涉案不合格長豇豆已全部銷售完畢。雖公告召回,未有退貨,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經營者整改、復查情況

已督促當事人排查導致不合格的問題原因,從不合格項目看,可能是菜農在長豇豆種植環(huán)節(jié),為防治病蟲害使用了該藥物,在長豇豆未過休藥期的情況下采摘銷售,導致農藥殘留超標。不合格長豇豆是當事人從靖江市場上采購,采購時未履行好進貨查驗義務,導致不合格批次長豇豆找不到供貨商,無法進行溯源。

2023年8月3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現場復查。針對流通環(huán)節(jié)出現的問題,被檢查單位進一步落實進貨查驗義務,現場抽樣的蔬菜,被檢查單位提供了進貨查驗資料。檢查人員要求被檢查單位在采購蔬菜時,要認真落實進貨查驗義務,如果采購時無法索要供貨商資質、票據等材料的,一律不得采購,防止出現不合格問題無法溯源;檢查人員要求被檢查單位要認真學習法律法規(guī),特別是食品類法律法規(guī),切實掌握作為市場主體應該具備的法律知識,做到守法經營。同時,應加強采購管理,做好規(guī)范經營。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對當事人經營不合格長豇豆的行為,我局已立案調查,并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其處罰如下: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8元;罰款2000元。

二十一、南通品德超市連鎖有限公司天楊路加盟店銷售的牛蛙

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2023年6月28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啟動核查處置,告知當事人有暫停銷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牛蛙的義務。同時對其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經檢查未發(fā)現有涉案批次的牛蛙。因上述不合格牛蛙為生鮮農產品,當事人屬于零售,雖公告召回,但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復查情況

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報告后認真進行了自查,提交了自查報告。當事人認為恩諾沙星非其在經營過程中添加,且不能憑肉眼進行判斷。

針對存在問題,當事人及時糾正并進行整改,加強進貨查驗義務的落實,索取留存上游供貨商的相關資質,索要檢驗報告,杜絕食品安全隱患。2023年8月1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了現場復查,當事人現場提供了供應商相關資質材料。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未建立進貨查驗制度及銷售獸藥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牛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一款的規(guī)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合并處罰如下:罰款7000元。

二十二、如皋市巧兒私房菜館使用的杯子、碗

不合格項目:大腸菌群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接到產品不合格檢驗報告后,我局執(zhí)法人員于2023年6月28日送達當事人,同時啟動核查處置,告知當事人有暫停使用上述不合格餐具的義務,并責令其立即改正。另外對其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fā)現涉案批次的餐具。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復查情況

督促當事人進行原因排查,不合格原因為,該單位餐具消毒方式為蒸汽消毒,消毒時間設置為3分鐘太短。

針對存在的問題,當事人積極進行了整改。餐具及時消毒,把好消毒關,保證所有餐具消毒質量;消毒后妥善保存;消毒后的餐具及時存放到餐具保潔柜內備用;餐具存放兩日未使用的,進行重新清洗、消毒;每餐前檢查責任到人。

2023年7月6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了現場復查,當事人提供了消毒臺賬及相關制度。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餐具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對當事人作出了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決定對當事人行政處罰如下:警告。

二十三、如皋市東來百貨超市銷售的藥芹

不合格項目:甲拌磷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我局于2023年6月25日將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并于同日啟動核查處置,同時對其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fā)現該批次藥芹。

當事人共采購5kg,其中3.19kg用于抽樣,其余1.91kg被當事人銷售,因藥芹屬于即食類食品,故當事人雖發(fā)出召回公告,但實際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復查情況

從不合格項目看,不合格原因系上游種植環(huán)節(jié)造成,但當事人也進行了自查,并于2023年7月2日向我局遞交了自查整改報告,主要有以下原因,當事人在采購食品的過程中,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沒有索要采購食品的檢驗報告。當事人針對以上問題進行了整改。

2023年7月3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當事人加強并完善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了進貨查驗,在購進過程中查驗了食品供貨方的資質,索要了食品的合格證明,并建立了進貨查驗臺賬,但以上工作有待進一步加強;當事人在思想上加強了對食品安全的重視。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藥芹及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并保存相關憑證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合并處罰如下:警告;罰款5000元。

二十四、如皋市惠鮮百貨超市銷售的豇豆

不合格項目:噻蟲嗪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2023年7月17日,本局向當事人如皋市惠鮮百貨超市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和檢驗報告,并啟動核查處置,告知當事人有暫停銷售和召回不合格豇豆的義務。同時,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fā)現該批次豇豆。案涉豇豆全部售出,雖公告召回,但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經營者整改、復查情況

已督促當事人排查導致不合格的原因,從不合格項目看,可能是菜農在豇豆種植環(huán)節(jié),為防治病蟲害使用了該藥物,在豇豆未過休藥期的情況下采摘銷售,導致農藥殘留超標。不合格豇豆是當事人委托他人代購,采購時未落實進貨查驗義務,導致不合格批次豇豆找不到供貨商,無法進行溯源。

2023年8月7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現場復查,針對流通環(huán)節(jié)出現的問題,被檢查單位進一步落實進貨查驗義務,現場抽樣的蔬菜,被檢查單位提供了進貨查驗資料。               檢查人員要求被檢查單位在采購蔬菜時,落實好進貨查驗。檢查人員要求被檢查單位,要進一步規(guī)范采購制度,委托他人采購時要有相應的約束機制,防止出現問題無法追溯。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對當事人經營不合格豇豆的行為,我局已立案調查,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其處罰如下:警告;沒收違法所得7.04元;罰款2000元。

二十五、如皋市旺軍火鍋店使用的杯子、碗

不合格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我局執(zhí)法人員于2023年6月28日將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同時啟動核查處置,告知當事人有暫停使用上述不合格餐具的義務,并責令其立即改正;另外對其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fā)現涉案批次的餐具。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復查情況

督促當事人進行原因排查,不合格原因為,該單位餐具清洗后,沖洗時間太短,導致餐具洗滌劑殘留。

針對存在的問題,當事人積極進行了整改。餐具及時清洗消毒,抓好清洗關,保證足夠的沖洗時間,確保餐具都沖洗干凈無洗滌劑殘留;餐具存放兩日未使用的,進行重新清洗、消毒;每餐前檢查責任到人。2023年7月6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了現場復查,當事人提供了消毒臺賬。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餐具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對當事人作出了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決定對當事人行政處罰如下:警告。

二十六、如皋市微果果蔬經營部銷售的小臺芒

不合格項目:吡唑醚菌酯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2023年7月3日,本局執(zhí)法人員給當事人送達了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檢驗報告、責令召回通知書等材料,并對當事人銷售的案涉批次小臺芒的情況進行了檢查。2023年7月4日,經分管局長批準,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對涉案小臺芒進行召回,發(fā)布召回公告,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復查情況

執(zhí)法人員要求當事人對小臺芒不合格原因進行排查,當事人根據要求,進行了認真排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自查發(fā)現,涉案不合格小臺芒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原因在之前的種植或流通環(huán)節(jié)。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后的情況進行復查,發(fā)現當事人對上游供貨商的相關證照進行重新梳理,進一步完善了食品的進貨查驗制度,索取產品檢驗報告?,F場檢查時,當事人提供了進貨記錄。此外,對從業(yè)人員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培訓,提供了培訓記錄。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小臺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所指情形,因當事人購進案涉小臺芒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當事人主觀上無違法故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案件線索移送無錫市梁溪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如下: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守法經營,強化進貨查驗義務,履行食品經營者法定職責,落實主體責任。

二十七、如皋市九華鎮(zhèn)文峰超市花盛加盟店銷售的饅頭

不合格項目:山梨酸及其鉀鹽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2023年7月3日,本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送達了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檢驗報告、責令召回通知書等材料,并對當事人經營案涉饅頭的情況進行了檢查。2023年7月4日,經分管局長批準,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對涉案饅頭進行召回,發(fā)布召回公告,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復查情況

執(zhí)法人員要求當事人對涉案饅頭不合格原因進行排查,當事人根據要求,進行了認真排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糾正并整改,自查發(fā)現,供貨商的質量把控不嚴;從業(yè)人員食品安全意識有待提高。

當事人對排查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后的情況進行復查,發(fā)現當事人對上游供貨商的相關證照重新梳理,進一步完善了食品的進貨查驗制度?,F場檢查時,當事人提供了進貨查驗記錄等。此外,開展了從業(yè)人員食品安全相關知識培訓,提供了培訓記錄。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饅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所指的情形,因當事人購進案涉饅頭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當事人主觀上無違法故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如下: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守法經營,強化進貨查驗義務,履行食品經營者法定職責,落實主體責任。

二十八、如皋市星聯超市順聯加盟店銷售的蓮藕(蔬菜制品)、青杭椒(辣椒)

蓮藕(蔬菜制品)不合格項目:二氧化硫項目

青杭椒(辣椒)不合格項目:噻蟲胺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2023年6月28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啟動核查處置,告知當事人有暫停銷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蓮藕(蔬菜制品)、青杭椒(辣椒)的義務;同時對其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經檢查未發(fā)現有涉案批次的蓮藕(蔬菜制品)、青杭椒(辣椒)。

當事人于2023年4月28日從如皋市閩江食品商行購進涉案蓮藕(蔬菜制品),共購進10袋,于2023年6月2日從如皋市小焦蔬菜批發(fā)部購進涉案青杭椒(辣椒),共購進6kg,至我局執(zhí)法人員送達檢驗報告時除抽樣外已全部銷售完畢。當事人屬于零售,發(fā)布召回公告,未有退貨,故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復查情況

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報告后認真進行了自查,提交了自查報告。當事人認為蓮藕(蔬菜制品)不合格原因系生產環(huán)節(jié)使用食品添加劑超標。青杭椒(辣椒)不合格原因系種植環(huán)節(jié)造成。

針對存在問題,當事人及時進行整改。2023年8月23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了現場復查,當事人現場提供了供應商相關資質材料以及進貨查驗記錄。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銷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蓮藕(蔬菜制品)、青杭椒(辣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

當事人在購進涉案食品時履行了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免予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進一步履行食品采購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義務。

二十九、如皋市宜嘉超市銷售的鳊魚、生姜

鳊魚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項目

生姜不合格項目:噻蟲胺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2023年7月6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啟動核查處置,告知當事人有暫停銷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鳊魚、生姜的義務。同時,對其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經檢查未發(fā)現有涉案批次的鳊魚、生姜。

當事人因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無法確定被抽檢的鳊魚、生姜的上家。當事人屬于零售,時間跨度較長,故雖公告召回但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復查情況

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報告后認真進行了自查,認為鳊魚恩諾沙星超標是養(yǎng)殖環(huán)節(jié)造成,生姜噻蟲胺項目超標是種植環(huán)節(jié)造成,但其自身也存在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未索證索票的問題。

針對存在問題,當事人及時糾正并進行整改,加強進貨查驗義務的落實,索取留存上游供貨商的相關資質,索取檢驗報告。2023年7月14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了現場復查,當事人現場提供了進貨查驗記錄、供貨商資質等材料。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鳊魚、生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我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處罰如下:警告,罰款2000元。

三十、南通品德超市連鎖有限公司平明店銷售的黑魚

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2023年7月18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并啟動核查處置。發(fā)布召回公告,無人退貨,故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復查情況

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報告后認真進行了自查,提交了自查報告。當事人認為黑魚不合格的原因有幾點,商品管理不到位;商品查驗需要加強;食品安全意識不夠。

2023年8月26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了現場復查。經查,當事人加強了對產品進貨查驗,但仍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加強了員工食品安全教育,需形成常態(tài)化。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對當事人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黑魚的行為,我局于2023年9月5日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沒收違法所得27.39元;罰款2000元。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當事人未建立進貨查驗制度未保存相關憑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一款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警告。

三十一、如皋市陳擁軍雜貨商店銷售的鯽魚

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2023年7月18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并啟動核查處置。因無人退貨,故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復查情況

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報告后認真進行了自查,提交了自查報告。當事人認為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未認真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2023年8月7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了現場復查。經查,當事人已采取下列措施進行整改,完善進貨查驗制度,認真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強化人員管理,加強食品安全相關知識培訓。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對當事人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鯽魚的行為,我局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沒收違法所得4元;罰款2000元。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當事人未建立進貨查驗制度并保存相關憑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一款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警告。

三十二、如皋市澤盛購物中心銷售的粉皮、豇豆

粉皮不合格項目:鋁的殘留量項目

豇豆不合格項目:噻蟲胺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2023年6月28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啟動核查處置,告知當事人有暫停銷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粉皮、豇豆的義務。同時對其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fā)現涉案批次的粉皮、豇豆。

當事人于2023年6月2日從吉舜堯處購進涉案粉皮,共購進5千克,于2023年6月2日從如皋市亮子蔬菜經營部購進涉案豇豆,共購進16千克,至我局執(zhí)法人員送達檢驗報告時抽檢批次粉皮、豇豆已全部銷售完畢。生鮮產品全部售出,雖公告召回,但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復查情況

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報告后認真進行了自查,提交了自查報告。當事人認為粉皮鋁的殘留量超標是加工環(huán)節(jié)、豇豆農殘超標是種植環(huán)節(jié)造成,但其自身也存在進貨查驗義務落實不到位的問題。針對存在問題,當事人及時糾正并進行整改,進一步加強進貨查驗義務的履行。2023年7月7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了現場復查,當事人現場提供了進貨查驗記錄等材料。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粉皮、豇豆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但當事人在購進案涉食品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決定免予行政處罰。對粉皮上家吉舜堯、豇豆上家如皋市亮子蔬菜經營部予以立案查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進一步履行食品采購進貨查驗義務。

三十三、如皋市品德超市八角井加盟店銷售的給力噢夾心餅干

不合格項目:過氧化值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2023年6月28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啟動核查處置,告知當事人有暫停銷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給力噢夾心餅干的義務。同時對其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經檢查未發(fā)現有涉案批次的給力噢夾心餅干。

當事人在2023年2月20日自山東樂嘉食品有限公司購進2箱4.75kg/箱的給力噢夾心餅干用于銷售,至我局執(zhí)法人員送達檢驗報告時已全部銷售完畢,故雖公告召回,未有退貨,故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復查情況

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報告后認真進行了自查,提交了自查報告。當事人認為過氧化值超標的原因是案涉餅干存放在經營場所內西墻的透明玻璃格內,未能避免每天早上透過南墻玻璃的太陽光直射。在梅雨季節(jié)氣候潮濕的情況下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上述存儲條件均不符合案涉餅干標識要求的“陰涼干燥處、避免太陽直射”。

針對存在問題,當事人及時糾正并進行整改,為南邊玻璃加裝了窗簾,可避免陽光直射食品。開啟空調,食品儲存符合陰涼要求。

2023年7月6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了現場復查,當事人現場符合案涉餅干標識要求的“陰涼干燥處、避免太陽直射”條件。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經營過氧化值項目不符合要求的給力噢夾心餅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之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我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罰款5000元。

三十四、如皋市靳欣欣食品店銷售的生姜、香蕉

生姜不合格項目:噻蟲嗪、噻蟲胺項目

香蕉不合格項目:吡蟲啉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2023年6月28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啟動核查處置,告知當事人有暫停銷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生姜、香蕉的義務。同時對其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fā)現有案涉批次的生姜。

當事人因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無法確定被抽檢的生姜、香蕉的上家。至我局執(zhí)法人員送達檢驗報告時已全部銷售完畢。雖公告召回,但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復查情況

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報告后認真進行了自查,提交了自查報告。當事人認為噻蟲嗪、噻蟲胺,吡蟲啉超標是種植環(huán)節(jié)造成,但其自身也存在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問題。針對存在問題,當事人及時糾正并進行整改,加強進貨查驗義務的落實,索取留存上游供貨商的相關資質。2023年7月6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了現場復查,當事人現場提供了進貨查驗記錄。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生姜、香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我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處罰如下:警告、罰款2000元,并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三十五、如皋市匯景超市銷售的百合

不合格項目:鎘(以Cd計)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我局于2023年6月28日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啟動核查處置,督促當事人對不合格百合進行召回。同時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fā)現涉案批次的百合。當事人自外購進百合2.5公斤,至案發(fā)時已全部銷售。因時間跨度長,多數賣給散客,故雖公告召回但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復查情況

督促當事人進行原因排查,可能是生產環(huán)節(jié)造成。針對以上問題,當事人進行整改,組織人員加強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guī)學習,留存進貨票據。

2023年7月5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現場復查:針對問題,被檢查單位制定了嚴格的進貨查驗制度,對該環(huán)節(jié)進行了有效控制。加強了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培訓,現場提供了相關學習記錄。更新供貨商資質。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百合以及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和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款的規(guī)定,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處以警告,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十六、如皋市張波小吃店銷售的油條

不合格項目:鋁的殘留量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2023年6月2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啟動核查處置,告知當事人有暫停銷售和召回不合格油條的義務。同時,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fā)現涉案批次的油條。

當事人當日加工油條并對外銷售,因當事人制售的10根油條均被我局抽樣,故無不合格油條銷售給消費者。

(二)原因排查及經營者整改、復查情況

已督促當事人排查導致不合格的原因,從不合格項目看,不合格問題原因應是加工環(huán)節(jié)導致的。

當事人對存在問題已進行了相應的整改。2023年9月20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現場復查,當事人制定了進貨查驗制度,在今后的經營中確保進貨查驗記錄完整。當事人已更換膨松劑的供應商,嚴格控制使用量。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對當事人制售鋁含量超標的油條的行為,我局已立案,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對當事人予以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十七、如皋市世圓日用品超市銷售的臺芒、生姜

臺芒不合格項目:吡唑醚菌酯項目

生姜不合格項目:噻蟲胺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2023年6月28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啟動核查處置,告知當事人有暫停銷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臺芒、生姜的義務;同時對其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經檢查未發(fā)現有涉案批次的臺芒、生姜。

當事人于2023年5月31日從如皋市劉維才水果批發(fā)部購進涉案臺芒,共購進12.7千克;于2023年5月31日從如皋秦紫蔬菜銷售店購進涉案生姜,共購進19千克。至我局執(zhí)法人員送達檢驗報告時已全部銷售完畢。生鮮產品,當事人每天購進的均已全部售出,故雖公告召回但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復查情況

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報告后認真進行了自查,提交了自查報告。當事人認為臺芒吡唑醚菌酯超標,生姜噻蟲胺超標是種植環(huán)節(jié)使用農藥超標造成。

針對存在問題,當事人進行整改,加強進貨查驗義務的落實,索取留存上游供貨商的相關資質,索取檢驗報告。2023年7月14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了現場復查,當事人現場提供了相關臺賬資料。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銷售農殘超標的臺芒、生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guī)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但當事人在購進案涉食品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決定免予行政處罰。對臺芒上家如皋市劉維才水果批發(fā)部、生姜上家如皋秦紫蔬菜銷售店予以立案查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進一步履行食品采購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義務。

三十八、如皋市奇亨超市銷售的生姜

不合格項目:噻蟲胺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2023年6月28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啟動核查處置,告知當事人有暫停銷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生姜的義務。同時對其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經檢查未發(fā)現有涉案批次的生姜。

當事人因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無法確定被抽檢的生姜的上家。每天購進的生姜均已全部銷售出去,雖公告召回,未有退貨,故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復查情況

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報告后認真進行了自查,提交了自查報告。當事人認為噻蟲胺超標是種植環(huán)節(jié)造成,但其自身也存在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未索證索票的問題。

針對存在問題,當事人及時糾正并進行整改,加強進貨查驗義務的落實,索取留存上游供貨商的相關資質和檢驗報告。2023年7月21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了現場復查,當事人現場提供了供應商相關資質材料。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生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我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警告;罰款2000元。

三十九、南通潤邗商業(yè)有限公司如皋廣福路分公司銷售的生姜

不合格項目:噻蟲胺項目

(一)產品控制情況

2023年7月13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啟動核查處置,告知當事人有暫停銷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生姜的義務。同時,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fā)現涉案批次的生姜。涉案產品數量較少且全部售出,雖已公告召回,但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經營者整改、復查情況

已督促當事人排查導致不合格的問題原因,從不合格項目看,不合格問題原因應是種植環(huán)節(jié)導致的。當事人對存在問題已進行了相應的整改工作,即制定并落實相關制度。

2023年8月11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現場復查,當事人制定了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制度,在今后的經營中確保進貨查驗記錄完整;當事人已更換供應商。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對當事人銷售噻蟲胺殘留量超標的生姜的行為,我局已立案,并做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警告,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如皋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0日